關于印發(fā)《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建筑工程學院黨總支委員會議制度》的通知
各黨支部:
《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建筑工程學院黨總支委員會議制度》已經總支部委員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中共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
建筑工程學院總支部委員會
2017年5月5日
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
建筑工程學院黨總支委員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黨總支工作程序,提高黨總支委員會議質量和議事效率,保證決策的民主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根據學校黨委的工作要求,結合建筑工程學院工作實際制定我院黨總支委員會議制度。
第二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成員一般由黨總支正副書記、委員組成,必要時可吸收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采取擴大會議方式舉行。若行政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以列席黨總支委員會有關會議。
第三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四條 議事范圍
(一)結合學院實際,研究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決議、決定、指示等的實施措施。
(二)黨總支學期工作計劃和總結,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黨總支向上級呈報的重要請示或報告,以及黨總支委員代表黨政組織的重要講話。
(三)黨總支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廉政建設和統(tǒng)戰(zhàn)工作、工會、共青團工作、穩(wěn)定工作,以及處理這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分析黨員、教職工和學生思想狀況,提出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的意見和措施。
(五)發(fā)展黨員的工作,對預備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對入黨積極分子培養(yǎng)教育的意見和措施。
(六)參與討論學院的發(fā)展規(guī)劃;參與討論重大經費的開支,重要建設項目和教職工的有關福利待遇。
(七)干部的培養(yǎng)、選拔、配備、任用方案;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推薦、表彰工作。
(八)黨支部的調整及支部委員會的組成。
(九)分黨校的有關工作。
(十)討論書記、副書記和其他總支委員認為需提交總支委員會或黨員大會討論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章 議題確定
第五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議事議題由黨總支書記提出,或由各黨總支成員提出,報黨總支書記決定。
第六條 需黨總支委員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有關人員應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并有成熟的意見或方案。重要議題應深入調查研究,反復醞釀。并廣泛聽取群眾意見。
第七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討論的議題,都應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做出決定或決議,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議,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第八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討論的議題和相應的決定,凡屬在一定時間內不予公布或雖經討論,但尚未決定的事項,與會人員均應嚴格保密。
第四章 會議召開
第九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由黨總支書記主持,或由黨總支書記委托副書記或其它黨總支成員主持。重大問題,黨總支書記應指定專人將討論研究議題事先通知與會人員。
第十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議事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黨總支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黨總支成員應按時參加議事會議,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請假,并對會議將要討論的重大議題會前或會后提出口頭或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 黨總支書記、副書記、黨總支成員如遇特殊緊急重大問題須立即處理,來不及召開會議討論研究的,應于事后及時向黨總支委員會議報告或向黨總支成員通報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民主生活會根據學校要求,每年一次。
第五章 決定、決議的執(zhí)行和督辦
第十三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做出的決定或決議,黨總支成員必須帶頭執(zhí)行。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不能影響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由分管負責人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向黨總支委員會議或黨總支書記報告。
第十五條 黨總支的決定、決議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和變化需要修改時,應及時召開黨總支委員會議討論,做出修改、變動或撤銷的決定。
第十六條 黨總支委員會議必須有專人負責記錄。會議記錄應保管存檔。會議決定的事項,必要時可形成正式院級文件,經黨總支書記審定后印發(f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報:學校黨委 送:建工院領導 發(fā):各黨支部
建筑工程學院 2017年5月5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