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會議指出,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來,按照國務院部署,有關部門在總結借鑒國內外經驗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起草過程中,通過到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和上網公布等方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作了多次修改。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guī)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qū),要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二是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tǒng)一指導、督促等職責。三是規(guī)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四是設定了校車使用許可。對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規(guī)定了比一般客車更為嚴格的要求。五是賦予校車通行優(yōu)先權,對校車最高時速和嚴禁超載作了明確規(guī)定。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議決定,條例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